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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来源:新乐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9 16:14:12 阅读量:3405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监督对象

(一)党组织,党员。

(二)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对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信访举报的主要渠道

(一)来信举报。邮寄地址:新乐市育才街216号新乐市纪委信访室。邮编:050700。

(二)来访举报。新乐市育才街216号新乐市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室。

(三)电话举报。0311-88587941。

(四)网络举报。登录河北省纪委网站www.hebcdi.gov.cn,点击“我要举报”,选择“新乐市”进行举报。

四、信访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二)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筛选排查。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进行分析筛选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逐级报批。

2.转办。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处理。

3.交办督办。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4.移送。对属于本级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根据领导批示,移送本级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三)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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